close

  □華西都市報評論員朱昌俊
  12月2日,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《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》,指出在職務之外開闢職級晉升通道,有利於調動廣大基層公務員的積極性。未來實行級別工資以後,可以體現同一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工作年限、資歷和能力的差別,使基層公務員不提升職務也能通過晉升級別提高待遇。
  在職務之外開闢職級晉升通道,更通俗的解釋即是,公務員崗位的“含金量”或說職業前景,不再片面依賴“官位”的上升,而是可以依據工作年限、資歷和能力獲得更為公平的待遇補償。其積極意義不容小視:就公務員群體內部而言,它突破了目前占據公務員群體主流的基層公務員的晉升“天花板”和以職定級、以職定薪的待遇體系,縮小了各系統、層級公務員之間在待遇上的公平短板;在社會角度來看,它完善了公務員職業體系及評價機制,亦是助推公務員崗位真正回歸職業屬性的必要一步。
  如果說開闢職級晉升通道,對於廣大基層公務員群體的待遇而言是一種公平的加持,那麼,這一公平的兌現同樣要以公平的方式實現。一方面,那部分表現良好但又並不符合管理崗位或職務晉升的群體,可以通過職級晉升通道獲得待遇上的補償;另一方面,表現不好或出現責任事故,職級的追究也應該體現出來。總之,職級晉升不能是只能往上升,而不能往下調。而職級界定,雖然可以在工作年限上予以適當的傾斜,但也不能完全異化為“依年限而升”,如此而言,它的激勵性質顯然就無從體現。
  那麼,職級晉升標準到底該如何保障公平公正?具體設置,它或許有待細則的出台,但總體而言,它至少應該跳出職務晉升上的不透明,甚至由上級或領導個人主導的評價窠臼,體現更多的民意分量與公共參與。值得註意的,職級晉升針對的就是縣級以下的基層幹部,較之於更高層級的公務員群體,這部分人群直接與民眾打交道,因此,在他們的職級考核中引入更多的民意,不僅必要,而且也具備較強的現實操作性。
  當然,要真正平衡好公務員崗位的激勵性與待遇,除了要開闢多元化的晉升通道,更要以此為契機,真正推動建立能升有退的公務員職業考核體系,讓公務員職業進一步告別“官”性,回歸正常的職業屬性。事實上,雖然現行的公務員法規定了辭職、辭退、開除、退休等公務員退出機制,但現實中,除退休之外,其他的退出方式很少發揮作用。
  歸根結底,公務員的待遇如何、上升通道多寡,還是應該取決於公共服務的質量水平。因此,思考職級晉升通道如何真正實現“優勝劣汰”,倒逼公共服務水平的提升,是該新規能否實至名歸的關鍵所在。(相關報道見12月3日新華社)  (原標題:職級晉升關鍵在於體現“優勝劣汰”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sb70sbuhr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